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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51条 债务转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条术语】

债务转移

【关键词】

债务转移、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催告同意、沉默视为不同意

【涉及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债务承担)与债权转让的核心区别在于: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需通知),而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原因在于:
(一)债务人的信用、偿债能力直接关系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选择对手方;
(二)若允许债务人单方转让债务,等同于替换了债权人合理信赖的偿还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债权人通过同意权,有权审查新债务人的资质,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转移。

二、债务转移的形式:全部或部分

债务转移可以是:
(一)全部转让:原债务人退出,新债务人完全承接;
(二)部分转让:原债务人仍负剩余债务,新债务人承担转让部分(债务人加入,见第552条)。

三、催告程序与沉默推定

本条第二款设立了催告制度: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示是否同意。若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推定为"不同意"——与债权转让通知中债务人沉默无异议视为接受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的沉默被视为不同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

四、本条与债务加入(第552条)的区别

债务转移(本条):原债务人退出,由第三人单独承担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第552条):第三人加入成为连带债务人,原债务人不退出,对债权人更有保障,无需债权人同意(但须通知或表示)。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国某某贸易开发总公司诉东莞某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第三人、债务承担、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资信情况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另一方面,任何人不得为第三人设定债务,因此,在债务承担中,须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案例名称: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诉某某轮胎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08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
裁判要旨: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从五个方面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承担全部债务;(2)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3)第三人是否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4)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的履行方式作出具体承诺;(5)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新《债务偿还协议》并出具还款计划的,即便原三方协议中有多处“代偿还”之表述,其三方协议的性质仍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诉四川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0-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务转移合同、附随义务、发票开具、关联关系
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并不破坏原来的基础交易,不应导致接受发票的主体随着案涉债务的转移而转移。按照“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之规定,虽某工贸公司的案涉债权系基于其销售货物而获得,作为卖方出具发票应是其法定附随义务,但是必须有对应的基础交易。然而,本案某工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并未发生货物买卖交易,交易发生在某工贸公司与两案外人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导致接受发票的主体随着案涉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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