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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52条 债务加入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条术语】

债务加入

【关键词】

债务加入、并存债务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加入、债权人不反对视为同意

【涉及案由】

债务加入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债务加入的概念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已有的债务关系,成为与原债务人并列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与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对债权人更有保障。

二、债务加入的两种方式

(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此时第三人与原债务人达成内部合意,再告知债权人;
(二)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此时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作出加入的意思表示。

三、债权人的默示同意

本条采取"不拒绝视为同意"的规则: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视为同意债务加入。这与债务转移中"不同意视为不同意"的规则相反,原因在于:
(一)债务加入增加了债务人,不减少债权人的保障,对债权人有利;
(二)债权人没有理由拒绝更有利的安排,因此法律采取默示接受的推定。

四、债务加入后的法律效果

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
(一)若第三人表示承担全部债务,则与原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第三人仅表示承担部分债务(如50万中的30万),则仅就该部分与原债务人连带。

五、债务加入后的追偿权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三人加入债务并履行后,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若约定了追偿权,依约定;若未约定,可依不当得利规则要求原债务人在其已向债权人履行的范围内向第三人履行(返还利益)。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陈某诉北京某甲公司、马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0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证合同、差额补足、债务加入、保证、对外担保
裁判要旨:差额补足承诺并无明确的法律性质,通常作为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交易所挂牌产品、委托理财等商事交易的增信措施,为金融产品提供信用保障。认定此类差额补足承诺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全文,以还原当事人的本意为基础,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如通过条款文义可以判断差额补足承诺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按照约定处理。如差额补足承诺的性质约定不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名称表述,通过差额补足承诺的文件名称、是否含有保证、债务加入字眼、追偿约定等予以判断。二是是否具有独立性,补充性、或然性承诺可能推定为保证,独立性、确定性承诺可能推定为债务加入。三是是否约定追偿权,如约定了追偿权,则为保证。四是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若是,则为保证。五是若约定不明,难以确定为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按照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认定为保证。六是若既不符合保证又不符合债务加入性质,则构成独立的合同责任。

案例名称:贾某诉某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0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保证合同、债务期满、债务加入、保证、对外担保
裁判要旨:债务加入并不能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是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在缺乏明确债务人的前提下,判断第三人承诺的性质构成保证、债务加入还是新的合同义务,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保证合同的定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第三人的承诺是否具有从属性、附条件性及可追偿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举重以明轻,认定为保证。

案例名称:某投资管理公司诉某电气公司、某电气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8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承诺函、一般保证、债务加入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方需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并不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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