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条术语】
债务转移中从债务的一并移转
【关键词】
从债务一并移转、主债务从债务、专属从债务除外、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
【涉及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从随主"原则在债务转移中的体现
与债权转让中"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第547条)相对应,本条确立了债务转移中的对应规则:"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移转"。新债务人承接主债务的同时,须承担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
二、从债务的典型类型
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包括:
(一)利息债务:如借款合同中本金转移后,相应利息义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二)违约金义务:如已约定但尚未发生的违约金条款;
(三)附随义务:如交付义务之外的保管、通知、协助等附随性义务;
(四)担保设立义务:如合同约定债务人须为债权人设立担保的义务。
三、例外: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
若某从债务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即该义务只能由原债务人本人履行(如基于特定信任、技艺或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则不随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例如:
(一)演出合同中演员的表演义务(人身性义务);
(二)以原债务人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服务义务。
四、从债务的非专属认定
实践中,大多数与金钱给付或财产交付相关的从债务,均非专属从债务,应随债务转移一并移转。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结合从债务的性质、合同内容及当事人意思作出判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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