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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55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条术语】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关键词】

概括转让、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合同地位转让、经对方同意、合同主体替换

【涉及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概括转让的概念

概括转让(又称合同地位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的全部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完全替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

与单纯的债权转让(只转让权利,第545条)或债务转移(只转移义务,第551条)不同,概括转让是权利与义务的整体移转,原当事人完全退出合同关系。

二、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

本条明确,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这一要件综合了债权转让(无需对方同意,只需通知)和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则,取其严格标准:
(一)因为概括转让同时转移了义务,须经对方同意;
(二)同时也转移了权利,整体替换了合同主体,对对方影响更大,因此同意是前提条件。

三、同意的形式

同意可以事先约定(如合同中预先约定允许转让),也可以事后另行取得。以书面形式明确最为稳妥,减少争议。

四、法律效果

概括转让完成后:
(一)第三人取得原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义务;
(二)原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
(三)依据第556条,适用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如抗辩继承、从权利/从义务一并移转等)。

五、典型商业场景

(一)企业并购中,目标公司将其重要合同关系整体转让给收购方;
(二)项目转让中,承包人将工程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承接;
(三)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将合同地位转让给新承租人。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5-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条件、概括性转移、工程款结算
裁判要旨: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中所附条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发包方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人和受益人,应当向原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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