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概括转让的参照适用规则
【关键词】
概括转让、准用规定、债权转让规则、债务转移规则、法律适用统一性
【涉及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属于法律适用准用规则,指明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第555条)在规则适用上须参照债权转让(第545-550条)和债务转移(第551-554条)的相关规定,无需重复立法。
二、准用债权转让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从权利一并移转: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从权利随之移转(第547条);
(二)通知对对方生效: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方对其发生效力(类推第546条);
(三)对方的抗辩权:对方可就原合同对让与方的抗辩,向受让方主张(第548条);
(四)对方的抵销权:对方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向受让方主张抵销(第549条)。
三、准用债务转移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经对方同意(第551条):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第555条本身已明确);
(二)新当事人继承原当事人的抗辩权(第553条);
(三)从债务一并移转(第554条):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随之移转给受让方;
(四)新当事人不得主张原当事人的独立债权进行抵销(第553条后段)。
四、本条的实践意义
在企业并购、股权转让、项目转让等涉及合同整体转让的商业交易中,本条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框架,避免了因概括转让条款缺乏规则而导致的争议。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5-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条件、概括性转移、工程款结算
裁判要旨: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中所附条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发包方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人和受益人,应当向原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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