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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57条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条术语】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关键词】

债权债务终止、履行消灭、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债权债务终止的概念

债权债务终止,是指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发生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债权债务的终止是债的生命周期的结束,与债的发生、变更共同构成了债的运动过程。

二、六种法定终止情形逐一解析

(一)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获得了应得的利益,债的目的实现,债权债务自然消灭。这是最正常、最典型的终止方式。

(二)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可以相互抵销,以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参见第568-569条)。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消灭(参见第570-574条)。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单方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须为意思表示,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拒绝的,债务消灭)(参见第575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如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受让了债权,债权与债务归于同一人时,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参见第576条)。但若损害第三人利益,则不消灭。

(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有效期届满(定期合同自然终止)、条件成就等。

三、合同解除也导致权利义务终止

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解除是合同提前终止的重要方式,解除时若存在未履行义务,则终止继续履行;若已有部分履行,则视情况处理(参见第566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常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1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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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时,保险人与保全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保险和保证双重法律关系。在保险人依据其与保全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向保全被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保险人享有对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追偿权。如果保全申请人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则保全申请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保险人对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追偿权构成抵销,保险人无权主张担保追偿权。
2.保险人担保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能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保全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全申请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若认为保全申请人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免除其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进而确定一旦承担诉讼保全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保全申请人的追偿权得以成立。

案例名称:赵某某诉某餐饮公司、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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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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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后,会对公司偿债能力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即使股东此后将股权转让,该股东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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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方的解除权、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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