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法条术语】
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关键词】
清偿抵充、数项债务、部分清偿、债务人指定、法定抵充顺序、优先履行到期债务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如多个借款债务)而其一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时,需要确定该次给付用于抵充哪一项债务,这一问题称为清偿的抵充(或充当)。
二、当事人约定优先
本条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双方事先或事后对抵充顺序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
三、债务人指定权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优先由债务人指定其本次给付用于清偿哪一项债务。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债务人对自己的财务安排有权自主管理。
四、债务人未指定时的法定抵充顺序
若债务人未指定,则按以下五级顺序依次确定:
(一)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未到期的债务债务人可能不愿提前清偿);
(二)数项均已到期的,优先履行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越少的债权风险越高,优先保护债权人);
(三)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利率高、违约责任重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四)负担相同的,按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先到期的先清偿);
(五)到期时间相同的,按债务比例分配给付。
五、本条的实践意义
本条在借贷、融资、分期付款等场合极为常见,避免了当债务人每次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产生的争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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