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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61条 主债务外费用的清偿顺序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法条术语】

主债务与利息等费用的清偿顺序

【关键词】

主债务清偿顺序、利息清偿、实现债权费用、费用优先、清偿抵充规则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

本条与第560条并列,共同规范清偿抵充问题,但规制的对象不同:
第560条:规范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项独立债务时的抵充顺序;
本条:规范同一债务中,主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内部清偿顺序。

当债务人一次给付不足以同时清偿主债务本金、积欠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时,本条确定了优先抵充顺序。

二、法定清偿顺序

(一)第一顺序: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包括债权人为追讨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这些费用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理应首先偿还,以免债权人因追债而不断亏损。

(二)第二顺序:利息
利息(包括违约金性质的迟延利息)处于第二位。利息是主债务孳生的,若利息长期不还,将继续滚动增长,因此在主债务之前优先清偿,防止利滚利。

(三)第三顺序:主债务
主债务(本金)在最后清偿。这并非贬低主债务的重要性,而是保障债权人的整体债权能够逐步实现,防止主债务分批清偿导致利息和费用一直积累。

三、约定可以变更顺序

本条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清偿顺序,若合同约定本金优先于利息,则应按约定处理。

四、本条在贷款实务中的意义

本条规则在金融机构贷款管理中广泛适用:当借款人还款不足时,先抵扣催收费用,再扣除利息,最后才减少本金余额。这一规则有利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实现,也是银行贷款合同的通行约定依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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