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条术语】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关键词】
解除权行使期限、除斥期间、解除权消灭、知道或应当知道、催告、合理期限
【涉及案由】
合同解除纠纷
【深度理解】
一、解除权期限制度的价值
解除权是形成权,其行使不需要相对方同意,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正因如此,解除权长期悬而不用会使相对方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本条通过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保护解除权人救济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合同关系的安定性和交易秩序。
二、约定期限与法定期限
本条第一款确立约定期限优先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也可以针对特定类型合同规定解除期限,二者均须遵守。期限届满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第二款规定无约定无法律规定时的默认规则: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为基本期限,体现了与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相比更为严格的要求,突出形成权时效的特殊性。此外,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同样消灭,此为催告失权制度。
三、本条期限的性质
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其特点是:(一)不因权利人不知晓而延长;(二)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三)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而非请求权胜诉的抗辩)。这与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享有实体权利有本质区别。
四、起算点的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的认定,需要综合判断:解除事由发生时当事人是否在场、是否有客观了解渠道、合同相对方是否尽通知义务等。"应当知道"是客观标准,以一般理性人处于同等情况是否能合理认知解除事由为准。
五、催告失权
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催告方式督促解除权人行使权利。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理期限的具体认定依催告内容、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催告制度赋予相对方主动推进合同关系确定化的手段,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利益的均衡保护。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方的解除权、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案例名称: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169-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警告、催告、合理期限、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所谓“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性质、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量侵权行为证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和诉讼准备所需合理时间等予以确定;所谓“诉讼”包括可以实质解决双方争议、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状态的各种类型诉讼,如侵权诉讼、确权诉讼等。
案例名称:三亚某船舶公司诉厦门某设备公司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0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船舶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经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能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故其行使期限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即便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亦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定或者约定期限行使解除权,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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