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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67条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法条术语】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关键词】

结算清理条款、合同条款独立性、合同终止后效力、合同解除后结算、条款独立性原则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合同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双方之间往往仍有未结清的账目、未退还的款项、未返还的物品、未处理的质保金等事项需要处理。本条明确:合同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并不使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随之失效——这类条款具有独立性,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当事人仍有权按照其内容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二、何为"结算和清理条款"

结算条款是指就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当事人之间金钱或其他利益进行最终计算、确认和结清的条款,如价款结算、费用分摊、余款退还等;清理条款是指就合同终止后相关事项的善后处理所作的约定,如设备撤回、现场清理、档案移交等。典型的还包括保密义务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这些条款通常亦具有类似的独立性。

三、与后合同义务的关系

本条与第558条(后合同义务)相辅相成:第558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第567条则是赋予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以独立性,二者共同构成合同终止后处理体系。

四、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本条有助于防止一方在合同解除后以"合同已终止"为由拒绝履行结算条款,尤其是对于长期合同(如工程承包、委托代理、特许经营等),终止时往往有大量结算事项,本条为此类条款的独立存续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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