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条术语】
提存的条件与方式
【关键词】
提存、债权人受领障碍、债务消灭替代方式、标的物变卖提存、提存部门、法定提存事由
【涉及案由】
提存纠纷
【深度理解】
一、提存制度的功能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无法向债权人直接清偿的情况下,将履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提存部门)保管,以替代向债权人直接清偿,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的核心功能是:在债权人一侧出现受领障碍时,保护债务人的履行自由,使其能够及时消灭债务,不因债权人原因而承担继续拖延的法律风险。
二、提存的法定事由
本条列举四类提存事由: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是最典型的提存情形,债权人无故拒领,债务人有权提存以消灭债务并转移风险;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联或下落不知,债务人无从直接交付,可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务清偿对象不明确,提存是妥善保全标的物的合法途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具体情形可由特别法规定。
三、提存的方式——实物提存与变卖提存
通常情形下,债务人将标的物实物交付提存部门,即为实物提存。但若标的物不适于提存(如易腐烂的鲜活农产品)或提存费用过高(如大型机器设备),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将所得价款提存。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提存制度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问题。
四、提存部门
我国提存工作由公证机构承担,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存,公证机构代为保管提存物及提存款。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滕州市某置业公司诉连云港某木业公司、石某勇及第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冻结、担保、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出质或被司法冻结的股权,其转让依法受到相应限制。但当事人订立合同,对已经冻结或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本案所涉三份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股权查封之前,两份《补充协议》均签订于双方明知股权被查封之后。对于以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逐步认为,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抵押的合同本身不会因此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亦体现了这一观点,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仅仅意味着该财产受到了处分限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财产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如果违反处分限制就财产作出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则该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仅仅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即使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财产权利人就标的物所作的处分仍属有效,且可以对抗除申请执行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如被执行人或者财产的受让人等,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而已。
对于连云港某木业公司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股权质押后再转让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亦认为,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该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即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由此可证,转让已经出质的股权,不会因股权出质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无效。连云港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协议。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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