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法条术语】
提存的成立及效力
【关键词】
提存成立、视为交付、债务消灭时间、提存部门、清偿替代效果
【涉及案由】
提存纠纷
【深度理解】
一、提存成立的时间节点
提存成立的时间为: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变卖所得价款)实际交付提存部门之时。这一节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自此时起,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在提存范围内消灭,相关法律后果(风险转移、利息计算等)均以此为界。
二、提存的法律拟制——视为交付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拟制: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这意味着:
(一)债务人对已提存部分的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索;
(二)标的物的风险自提存成立时起由债权人承担;
(三)提存物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第573条);
(四)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573条)。
三、"在其提存范围内"的含义
本条强调"在其提存范围内",说明提存仅消灭已提存数额/数量对应的债务。若债务人仅部分提存,则仅部分债务消灭;若债务人全额提存,则全部债务消灭。这一规则防止债务人通过部分提存规避全部债务,同时也允许部分提存产生部分消灭的效果。
四、债务人提存后的地位
提存成立后,债务人已完成履行义务,其法律地位转变为:(一)无需再向债权人主动清偿;(二)但须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第572条);(三)若提存物被债权人领取,债务彻底消灭;若债权人五年内未领取,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574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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