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条术语】
提存期间的风险与费用负担
【关键词】
提存风险转移、孳息归属、提存费用负担、债权人承担风险、提存后果
【涉及案由】
提存纠纷
【深度理解】
一、提存后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成立后,标的物已被视为债务人交付(第571条),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相应转移给债权人。这一规则体现了风险与控制权相随的原则:债权人因受领障碍而导致标的物长期存于提存部门,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由其自担,而非由已尽清偿义务的债务人承受。
这意味着,若提存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灭失,债务人的债务仍视为已清偿,债权人无法再向债务人主张补偿。
二、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期间,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等)归债权人所有。其理由是:提存标的物已视为交付给债权人,由标的物产生的利益自应归属于事实上的权利人(债权人)。例如,提存款项产生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期间动物所产的幼崽归债权人所有。
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费用(如公证费、仓储费、保管费等)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债权人一侧出现了受领障碍,故此费用理应由债权人负担,而不能转嫁给依法履行了提存义务的债务人。
在债务人领取提存物或价款时,提存费用将从提存物中优先扣除(第574条)。
四、本条三项规则的内在逻辑
风险转移、孳息归属、费用负担,三项规则共同指向同一逻辑:提存成立后,标的物的利益与不利益均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的义务已经完成。这一制度设计有效保护了债务人免受因债权人原因造成的持续风险敞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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