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573条 提存期间的风险与费用负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条术语】

提存期间的风险与费用负担

【关键词】

提存风险转移、孳息归属、提存费用负担、债权人承担风险、提存后果

【涉及案由】

提存纠纷

【深度理解】

一、提存后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成立后,标的物已被视为债务人交付(第571条),因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相应转移给债权人。这一规则体现了风险与控制权相随的原则:债权人因受领障碍而导致标的物长期存于提存部门,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由其自担,而非由已尽清偿义务的债务人承受。

这意味着,若提存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灭失,债务人的债务仍视为已清偿,债权人无法再向债务人主张补偿。

二、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期间,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等)归债权人所有。其理由是:提存标的物已视为交付给债权人,由标的物产生的利益自应归属于事实上的权利人(债权人)。例如,提存款项产生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期间动物所产的幼崽归债权人所有。

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费用(如公证费、仓储费、保管费等)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债权人一侧出现了受领障碍,故此费用理应由债权人负担,而不能转嫁给依法履行了提存义务的债务人。

在债务人领取提存物或价款时,提存费用将从提存物中优先扣除(第574条)。

四、本条三项规则的内在逻辑

风险转移、孳息归属、费用负担,三项规则共同指向同一逻辑:提存成立后,标的物的利益与不利益均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的义务已经完成。这一制度设计有效保护了债务人免受因债权人原因造成的持续风险敞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