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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74条 提存物的领取与领取权的消灭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法条术语】

提存物的领取与领取权的消灭

【关键词】

随时领取提存物、留置提存物、债务人反担保、五年领取期限、领取权消灭、归国家所有、债务人取回权

【涉及案由】

提存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债权人的随时领取权

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部门申请领取提存物,这是债权人受领权在提存制度中的延伸。提存部门在债权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后,应当向其交付提存物或价款。

二、提存部门的拒绝领取权——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本条设置了一项重要的保护性制度:若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该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债务人有权要求提存部门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这一制度的逻辑是:债权人若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通过提存消灭,债权人直接领走提存物而不偿还自己对债务人的债务,则违反公平原则。故法律赋予债务人留置式保护权,防止债权人得了两头。

三、五年领取期限——领取权的消灭

债权人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领取权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则。

这一规定有双重功能:(一)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二)防止提存物长期处于悬置状态,造成公证机构管理负担。

四、债务人的取回权

以下两种情形下,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可取回提存物:(一)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即债权人存在对待义务未履行);(二)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取回后,提存消灭,债务复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原始债务关系恢复存续。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傅某其诉仙游县某乡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采矿权、无权出让、合同效力审查、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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