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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76条 混同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条术语】

混同

【关键词】

混同、债权债务归一、合并消灭、主从债务混同、第三人利益例外、企业合并混同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债的关系因主体合并而消灭的法律事实。混同不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是法律事实(通常是因继承、企业合并、债权转让等导致的客观状态)。其本质逻辑是:对同一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自己对自己主张债权没有意义,故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二、混同发生的典型场景

(一)继承:债务人死亡,债权人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此时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发生混同;

(二)企业合并:两家互负债务的企业合并,合并后的新主体同时成为自己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混同;

(三)债权转让:债务人向债权人购买了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则债权债务同归于债务人,发生混同;

(四)承担债务:第三人受让债务后,发现自己是同一债务的债权人,亦发生混同。

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例外

混同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形是"损害第三人利益"。最典型的是:若被混同的债务上附有第三方保证或质押,混同消灭了主债权后,保证人或质押人的追偿权或反请求权即告落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此时法律规定混同不消灭该债权,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混同的效果范围

混同通常使主债权债务消灭,同时从权利(利息、违约金、担保等)一并消灭。但在损害第三人利益例外情形下,主债权债务虽不消灭,但具体如何处理须结合担保等从关系的规则处理。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3-18-2-084-001(即指导案例1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名称: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21-001(即指导案例16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案例名称: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22-001(即指导案例163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
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3.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债转股”等清偿方案、通过“预表决”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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