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关键词】
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违约责任方式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条是合同编违约责任章的开篇条款,确立了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是整个违约责任制度的核心条款。
二、违约行为的两种类型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指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明示或默示预期违约)、届期不履行、履行不能等;
(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指履行存在瑕疵,包括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数量不足、履行地点或方式不当等各种不完全履行情形。
三、违约责任的三种基本方式
本条规定了三种并列的违约责任形式:
(一)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履行原合同义务,是第一位的救济方式(第579条、第580条详细规定);
(二)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第582条详细规定);
(三)赔偿损失:以金钱赔偿填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第584条详细规定)。
此外,第585条的违约金和第586条的定金条款也是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属于本条"等"字的涵盖范围。
四、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违约方无需存在主观过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只要客观上存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违约责任即告成立。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第590条)和债权人过错(第592条)等。
五、守约方的选择权
守约方可以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之间选择,也可以请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多种违约责任(如在违约金之外还主张损失赔偿、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主张迟延损失赔偿等),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双重赔偿。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余某某诉某某实业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0
案例关键词:民事、商品房预售合同、带装修、未完成装修工程、买受人收楼、违约金截止日
裁判要旨:1.关于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的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明确、详尽约定的,应当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装修工程的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的,买受人享有拒绝收楼的权利。装修工程已经完成,但是存在装修瑕疵的,在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
2.关于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情况下,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的认定。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逾期完成的,在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绝收楼的权利在其查验房屋后丧失,应当配合买受人完成收楼手续。因此确认涉案商品房在买受人查验房屋之日实际交付,逾期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为止。
3.关于未完成装修工程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在约定带装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未如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装修标准的房屋,应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装修工程的进度:其一,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装修工程未完工或未开始进行,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且支付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其二,如果买受人收房时,装修工程已完工,但存在质量问题,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采取及时更换、修理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名称: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朱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预约合同、本约合同、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预约合同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基于预约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违反预约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违反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案例名称:顾某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9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抵押权涤除、单方变更房款支付方式、无担保、设立新抵押、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付款、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1.关于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抵押权涤除,出卖人单方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供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新抵押且不能涤除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了新的抵押,且于抵押到期后明确表示不予涤除,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等违约损失赔偿。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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