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578条 预期违约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预期违约责任

【关键词】

预期违约、提前请求违约责任、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履行期限届满前救济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方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守约方无须等待履行期届满,可立即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制度源自英美法,民法典第578条予以引入,核心目的是保护守约方及时止损。

二、明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以明确的语言(口头或书面)宣告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出卖人明确表示"我不卖了"、承包人告知业主"我放弃该工程"等。此时另一方无须等待,可立即依本条主张违约责任。

三、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虽未明确表示,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认定须达到"以常人的理解,可合理推断其不会履行"的程度,如出卖人将唯一标的物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即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四、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第527条)是后履行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先履行方届期不能履行时,可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待其提供担保或消除顾虑后再履行。预期违约则是一方已经明确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守约方可直接请求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比不安抗辩权更进一步,无须等待对方恢复能力。

五、本条与第563条第二项的关系

本条是违约责任规则(守约方可请求违约责任),第563条第二项是解除权规则(守约方可解除合同)。两条相辅相成:守约方在预期违约时既可根据第563条第二项解除合同,又可根据本条请求违约责任,二者可以并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