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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79条 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条术语】

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关键词】

金钱债务、继续履行、价款请求权、履行不能例外、金钱无法律上不能、支付请求权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无限制原则

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有一个根本区别:金钱债务不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或"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只要货币经济体系存在,金钱债务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永远可以履行。因此,本条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支付金钱时无条件请求支付的权利,不受第580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例外情形的限制。

二、本条所列举的金钱债务类型

本条列举了几种典型的金钱债务:

(一)价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的对价;
(二)报酬: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等中的劳动对价;
(三)租金: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使用对价;
(四)利息:借款合同、商业信用中的资金占用对价;
(五)其他金钱债务:属于兜底条款,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务均纳入本条。

三、继续履行请求权的实践意义

当债务人不支付金钱债务时,守约方可选择以下救济途径:(一)依本条请求继续履行(支付);(二)主张违约金;(三)主张迟延损害赔偿;(四)解除合同(需满足第563条条件)并主张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守约方更愿意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主张违约金或利息,以弥补逾期损失。

四、不支付金钱债务的责任形式

迟延支付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对于没有约定违约金,且没有造成其他特殊损失的情形,逾期利息一般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司法实践中,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一定比例确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方的解除权、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案例名称:俞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83-014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根本性违约、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
裁判要旨:1.关于违约的认定及法定解除权。一般情况下,网络营销人员选择与MCN机构签约的商业逻辑在于,MCN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一般具有资本、渠道、人才等方面优势,可以更好得帮助网络营销人员进行内容分发、资源整合、团队化运营等,以期获得高额收益。基于此,如果网络营销人员认为MCN机构未能提供足够的推广资源支持或其未能获取高收入回报,通常会主张MCN机构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MCN机构应承担已对网络营销人员提供推广资源支持的举证责任。法院将结合MCN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宣传推广支持等合同义务、MCN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属于根本性违约等,综合考量网络营销人员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2.关于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一方面,MCN机构及旗下网络营销人员的经纪代理合同,并非简单的利益交换,通常均涉及网络营销人员的主观意志、配合度等问题,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身份特点,一般不适宜强制履行。另一方面,MCN机构旗下的网络营销人员往往是其核心资源,在投入资金资源将网络营销人员推广为 “网红”后被单方解约,势必会造成公司利益的减损。故在审查是否应解除合同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违约方恶意违约而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如合同形成履行僵局,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明显的恶意,另一方虽可能因合同提前解除而丧失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的预期利益,但亦可通过违约解除的相关后果主张损失赔偿以弥补损失,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为违约方解除合同而造成明显的失衡。在此情况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

案例名称:上海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084-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债权人请求履行、合理期限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经过应导致违约方受保护法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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