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
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修理权、重作权、更换权、退货权、减价权、约定优先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的概念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已经履行,但履行内容在质量、规格、数量、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违约形态。与完全不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的特殊性在于:履行已经部分进行,处理方式应更加灵活。
二、约定优先的处理原则
本条明确,违约责任首先依当事人约定处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完全履行时的责任方式(如质保金、违约金、修复责任等),则从约定,无需适用本条后半段的选择性规则。
三、约定不明时的选择性救济方式
在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依第510条补充确定规则仍无法确定)时,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物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以下救济方式:
(一)修理:要求违约方对瑕疵进行修复,适用于耐用品、设备等可修复之物;
(二)重作:要求违约方重新完成,适用于加工合同、工程合同等服务类合同;
(三)更换:要求以合格品替换,适用于种类物;
(四)退货:退还标的物并索回价款,适用于商品买卖;
(五)减少价款或报酬:在接受瑕疵履行的基础上减少相应对价,适用于瑕疵较轻但双方愿意继续交易的情形。
四、"合理选择"的限制
本条赋予受损害方选择权,但须遵循"合理性"原则:不能任意选择代价最高的救济方式,而应根据标的性质(如是否适于修复)和损失大小(如退货与修复的成本差异)作出合理判断。法院可以对明显不合理的选择予以纠正。
五、与其他损害赔偿的关系
上述选择性救济方式并不排斥损害赔偿,受损害方在请求修理、更换等的同时,还可以依第583条主张因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使用瑕疵品造成的损失)。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211号
案例关键词:行政/行政公益诉讼/林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特殊功能区环境修复
裁判要点:1.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复,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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