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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83条 违约后的损害赔偿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术语】

违约后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

违约损害赔偿、补救后的剩余损失、继续履行与赔偿并存、完全赔偿原则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

本条与第577条共同构成违约责任的完整框架:第577条确立违约责任的三种基本方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本条则进一步明确,即使违约方已经履行义务或采取了补救措施,若守约方仍有其他损失,违约方仍须赔偿。这一规定防止了违约方以"已经补救"为由规避赔偿责任,体现损害赔偿的完全填补原则。

二、"其他损失"的范围

"其他损失"是指在继续履行或补救措施之外,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剩余损失,例如:

(一)迟延履行造成的停工损失(即使违约方最终履行了主义务);
(二)因质量瑕疵导致的使用损失(即使违约方已修复标的物);
(三)因违约导致丧失的商业机会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四)为处理违约事宜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与第584条的关系

本条规定了"还有其他损失应当赔偿"的规则,第584条则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以可预见性为上限。二者是配套规则:本条解决"是否赔偿"的问题,第584条解决"赔偿多少"的问题。

四、违约赔偿与继续履行并存

本条明确确认了违约赔偿与继续履行的可并存性:违约方不能以已经履行或采取了补救措施为由,拒绝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剩余损失。这一规则有效保护了守约方的全面救济权利。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李某诉蒋某、陈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1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射幸合同、可预见性规则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违约损害的类型,则应当将该损害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然而如果由此给违约方带来巨大的不利益,则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限。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数额,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根据违约方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名称:马某某公司诉某公司、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02-006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上、通海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违约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之日
裁判要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装载货物并将涉案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因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没有提取货物,导致集装箱被长期占用而无法投入正常周转,构成违约,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就迟延履行归还集装箱的义务所造成的违约损失,向托运人提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涉案集装箱在免费使用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归还承运人,从期限届满次日开始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承运人请求给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权利已经产生,即承运人从该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届满之次日应当是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承运人就义务人迟延履行集装箱返还义务造成的违约损失主张赔偿的权利,并不是从侵害行为终止之日即还箱之日才产生,也不是从收货人实际提取货物开始计算,赔偿数额是否最终确定亦不影响承运人诉权的行使。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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