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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84条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条术语】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关键词】

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期待利益、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范围、完全赔偿与预见性限制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完全赔偿

本条第一句确立完全赔偿原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具体而言,赔偿范围包括:

(一)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已支付的价款、相关准备费用等),因违约无法收回的部分;
(二)期待利益损失(可得利益):若合同正常履行,守约方应当获得的利润或其他利益,因违约而未能获得的部分。

二、预见性规则——赔偿的上限

本条第二句确立预见性规则(可预见性上限):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来源于英美合同法的Hadley v. Baxendale规则,防止违约责任因特殊情况下的巨额损失而超出合理预期,平衡了守约方的补偿权与违约方的可预见商业风险。

预见性的判断标准:以违约方(而非守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主观认知为准,但若违约方应当预见(即合理人处于相同地位时应能预见),即使其实际未预见,也构成可预见损失。

三、可得利益的证明

可得利益的赔偿须由守约方提供合理证据,包括合理的利润率、历史盈利记录、行业平均利润等,不能以纯粹主观估算请求。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市场价格变动、替代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可得利益。

四、本条与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关系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63条对本条作了详细补充,对于可得利益(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的确定、替代交易价格的参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连云港某物流公司诉连云港某石油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22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港口货物保管合同、货代企业、赔偿责任、仓储合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代企业未进行充分必要的提示、协商、约定以使提货流程清晰明确,未能谨慎勤勉地处理代理业务,对货物的误提、骗提负有一定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减少违约方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案例名称: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176-009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商业秘密、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商业价值、财务独立
裁判要旨:鉴定机构经评估作出的商业价值鉴定仅是确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一种方式,在经审查不宜直接依据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情况,可以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进而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

案例名称:张某诉惠州市惠城区某农资商行、陈某、广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37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产品责任、农作物药害、损害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举证责任分配、自由裁量
裁判要旨: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发生药害,其相关可得收益的丧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农业生产有其特殊性,农作物成活、成熟受多种自然因素影响,农产品销售价格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消费者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农作物正常成活及成熟可能的产出及可获得的利润,如迳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失公允。宜综合考量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农作物的生长阶段、继续种植和生产的可能性等,酌情认定消费者的可得收益损失。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第六十三条 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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