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条术语】
违约金
【关键词】
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调整、过高违约金减少、偏低违约金增加、迟延违约金、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司法调整标准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违约金的概念与功能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制度。违约金具有双重功能:(一)补偿功能——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二)惩罚功能——对潜在违约行为产生威慑,促进合同的自觉履行。
二、约定方式
本条第一款规定两种约定方式:(一)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按合同价款的一定百分比计算,或按日计算迟延违约金等)。后者赋予了当事人更灵活的设计空间。
三、违约金的司法调整——核心规则
第二款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显失公平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力:
(一)过低调整(增加):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至与损失相当;
(二)过高调整(减少):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过分高于"的司法认定标准: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具体调整须综合考量合同主体、交易类型、过错程度等因素。恶意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调整须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调整;且无论是通过诉讼(含反诉)还是抗辩方式提出,法院均应审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
四、迟延违约金的特殊规则
第三款规定: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须继续履行债务。这区别于以违约金作为解约代价的解约定金(第586条),迟延违约金不免除继续履行义务,仅补偿迟延损失。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1-18-2-483-001(即指导案例166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2-18-2-483-001(即指导案例189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网络主播
裁判要旨: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案例名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子游戏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83-009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网络直播、主播违约、违约金、抗辩过高、违约金调整
裁判要旨:对于网络主播违约跳槽,直播平台要求作为违约方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时,违约方辩称过高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本身特征,对主播跳槽违约金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综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主播个体收益及过错四个维度考量,考虑直播行业就收益及成本投射在主播个人上难以具体量化的特征,不应简单以举证证明的、“显而易见”的实际损失为限调整;二是应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去泡沫、归理性,调整过高、不合理的违约金。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被告因客观原因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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