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586条 定金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条术语】

定金

【关键词】

定金、定金合同成立、实践合同性质、定金数额上限20%、视为变更、定金担保功能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定金的概念与功能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另一方预先交付的一定款项,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定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第587条)。

二、定金合同的实践性

本条明确,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是定金合同实践性(要物性)的体现:仅有书面约定而未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尚未成立,不发生定金效力。这与一般合同"依合意成立"不同。

三、定金数额的限制——20%上限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仍属于一般预付款)。这一比例限制是立法对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可能造成过重负担的控制,防止定金制度被滥用为惩罚工具。

四、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时,视为当事人变更了约定的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例如:约定定金10万元,实际交付8万元,则定金数额视为8万元(不能要求补交2万元并主张10万元的定金罚则)。

五、定金的种类

理论上定金分为多种:违约定金(最常见)、解约定金、证约定金等。本条及第587条、第588条规定的均为违约定金制度。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巩义市某能源公司诉河南某能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金合同、合同效力、本约、未能订立、定金返还
裁判要旨:1.判断协议是否为预约合同,要根据协议的名称、内容尤其是约束力条款,后续履行情况,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综合审查分析,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协议的预约合同性质。
2.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要采取公开竞价等方式订立正式合同,并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设置了定金条款,则该定金具有订约定金的性质。如果预约合同中并未对交易的底价、委托评估机构等具体交易信息进行约定,亦未设置排除或限制第三方进场交易的条款,则该预约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3.预约合同生效后,意向受让方按约支付了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明确知晓本约合同担保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又在提供担保的主体及担保方式上出现意见反复,以致未能进场交易与出让人订立正式协议,因本约未能订立的责任不可归责于出让人,则该定金不再退还。

案例名称:汪某军诉汪某荣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金合同、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名称:某甲实业公司诉某乙银行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7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债权转让、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收取利息、虚假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属于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对方接受履行时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