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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87条 定金罚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术语】

定金罚则

【关键词】

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没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定金抵价款、违约惩罚机制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定金罚则的内容

定金罚则是定金制度的核心,其内容如下:

(一)正常履行时:定金抵作价款(买方已付定金冲抵货款)或予以收回(不抵价款的情形下收回);

(二)给付定金方(一般为买方/受要约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被没收,由收受方保留;

(三)收受定金方(一般为卖方/要约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原定金并额外赔付等额款项。

二、适用条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条明确规定,定金罚则的适用须以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条件。轻微违约不适用定金罚则——如一方仅有轻微过错,而对方具有根本性违约行为,不能允许对方援引定金罚则。

三、与违约金的并用限制

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两者。这防止了对违约方的双重惩罚。

四、不可抗力的影响

若合同不能履行系因不可抗力造成,而非因当事人违约,则不适用定金罚则(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

五、部分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已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部分履行并主张按未履行部分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第二款)。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锁业公司诉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1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作合同、合同履行、定金罚则、当事人过错、翻译文本
裁判要旨:在定作合同中,定作物须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即承揽人开展生产须以确定样品为前提。在定作过程中,往往需要当事人多次交换意见,以明确成品细节、技术要求等。定作人通常会支付定金,确保合同履行。若在此期间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须判断双方对于样品确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定作样品尚不确定时,承揽人无法开始制作,且当事人又无恶意终止合同的主观意图的,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名称:施某诉白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84-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代购、预付款、订金、定金
裁判要旨:“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微信代购中,代购人经常会让购买者先预交一部分的款项,一般理解为“订金”。购买者向微信代购人预交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体判断。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定金”性质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方的解除权、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仅有轻微违约,对方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以轻微违约方也构成违约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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