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条术语】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
【关键词】
违约金与定金并存、选择适用规则、不可双重适用、不足定金的损失赔偿补充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违约金与定金并存时的选择规则
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罚则。这是本条第一款确立的"选一"规则。
其目的在于:防止守约方在同一违约事实下获得双重惩罚性补偿,导致违约责任显失比例。虽然合同自由原则通常允许当事人约定各类违约救济,但在违约金和定金同时适用可能导致严重失衡时,法律进行了限制。
二、选择权归守约方
选择权属于守约方:守约方根据哪种方式对自己更为有利进行选择,可选择违约金,也可选择没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选定后不得反悔。
三、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的补充赔偿
第二款规定:若定金罚则的金额(没收的定金或双倍返还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在定金之外,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一规则打破了定金最高赔偿额的限制,实现对损失的完全填补。
四、实践建议
在合同起草时,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应特别注意:由于只能选一,若两者数额均较低,守约方的保护可能不充分。因此建议单独约定一项(通常违约金)并将其设定在合理水平,同时通过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作为补充。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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