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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89条 债权人受领迟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法条术语】

债权人受领迟延

【关键词】

债权人受领迟延、拒绝受领、增加费用赔偿、利息停止计算、债权人受领义务、迟延受领后果

【涉及案由】

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债权人受领义务

通常认为,受领给付是债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债权人可以放弃受领。但在某些情形下,受领是合同正常履行的必要环节(如出卖人须完成交付、承包人须完成移交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完成履行,并造成额外损失。本条即对此作出规范。

二、债务人的增加费用请求权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因此增加的合理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看管费、迟误造成的损耗等)可请求债权人赔偿。这一请求权的基础是:债务人已按约定履行,额外费用的发生系债权人原因造成,理应由债权人承担。

三、利息停止计算规则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不再负担利息。这一规则主要针对金钱给付:若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收钱款,继续要求债务人对滞留的金钱承担利息义务,则明显不公平。债务人对超期保存的钱款并未实际使用,不应负担利息。

四、与提存制度的配合

本条所述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第570条提存制度的法定事由之一。债务人既可选择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费用,也可依第570条将标的物提存,以彻底消灭债务并转移风险。提存后,增加的保管费由债权人负担(第573条)。

五、"正当理由"的认定

债权人拒绝受领需有"正当理由"方可免责,如:给付存在质量瑕疵、数量不足、给付时间或地点不当等违约情形,债权人拒绝受领有正当理由。若给付完全符合约定而债权人仍拒绝,则构成无正当理由的受领迟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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