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590条 不可抗力免责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不可抗力免责

【关键词】

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部分免除、全部免除、及时通知义务、证明义务、迟延后不可抗力不免责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80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免除的范围与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成比例:若不可抗力仅导致迟延而非完全不能履行,则仅免除迟延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继续履行义务或其他损失赔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某些特殊领域(如产品责任、运输责任等)可能有更严格的归责规定,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二、及时通知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须及时通知对方,目的是减轻对方因不了解情况而造成的额外损失(如已额外准备的仓储、物流等)。若当事人不及时通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额外损失,不可抗力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供证明义务

当事人还须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公证机构的证明、自然灾害记录等。未提供证明,对方有权对不可抗力的存在提出异议。

四、迟延履行后不可抗力不免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若当事人已经构成迟延违约,其违约责任已经成立;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系因迟延违约而"遭遇",属于可归责于违约方的风险范围,不能凭此逃脱责任。

五、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须同时满足三个要素:(一)不能预见——以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为准,已知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二)不能避免——客观上不存在规避手段;(三)不能克服——以通常手段无法排除障碍。缺少任一要素,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林某某诉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9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可抗力、交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不可抗力免责首先要求履行期间性,即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合同履行期间以外发生的,则不能构成该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

案例名称:马某政诉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48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不可抗力、因果关系、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抗辩,应当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实体上,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具有因果关系;二是程序上,援引不可抗力抗辩事由一方履行了通知义务;三是证据上,援引不可抗力抗辩事由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董某某、卢某某、新疆某货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11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疫情防控、不可抗力、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