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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92条 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法条术语】

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

【关键词】

双方违约、各自担责、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损失赔偿减少、混合过错

【涉及案由】

违约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双方的违约责任并不相互抵消,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一方违约不因另一方也违约而得到豁免,但双方各自的违约情节会影响各自违约责任的大小。

例如:买受人拒绝付款(违约),出卖人延迟交货(违约),双方均需对各自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可就双方违约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分别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额。

二、过失相抵——减少损失赔偿额

第二款规定了过失相抵(contributory negligence)规则:虽然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则可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一规则基于公平原则:若守约方自身的过错促成了损失,由违约方独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合理。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

过失相抵须满足:(一)一方已构成违约;(二)另一方(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三)守约方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减少的幅度与守约方的过错比例相当。

四、本条与第591条的区别

第591条(减损义务)针对的是守约方在违约发生后未采取措施导致的损失扩大;本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守约方的过错本身(包括在违约前就存在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失的发生或加重。二者均可减少违约方的赔偿额,但适用场景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支付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康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责任承担、银行卡收单业务、审核义务、过失相抵
裁判要旨:银行卡收单机构利用外包服务拓展市场时,外包服务机构未尽到对特约商户资质审查义务的,在收单机构自身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下,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及比例可参考外包业务的合法性、责任主体的替代性、损害发生的可控性、责任减轻的有限性等因素确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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