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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596条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条术语】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关键词】

买卖合同条款、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条款、履行期限地点、包装方式、检验标准、结算方式、合同内容要素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买卖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

本条列举了买卖合同通常应包含的主要条款,这是对买卖合同"应然内容"的指导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中部分条款,也可以增加其他条款。若某些条款缺失,则依第510条(协商补充)、第511条(法定补充规则)确定。

二、各主要条款解析

(一)标的物的名称:明确买卖的标的是什么物品,必要时须包含规格、型号、品牌等;

(二)数量:确定标的物的数量,买卖合同中数量是核心必要条款,无法依约定填补的,合同可能不成立;

(三)质量:约定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样品标准;

(四)价款:确定买受人应支付的对价,价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可以是固定价或浮动价;

(五)履行期限:出卖人交货和买受人付款的时间安排;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交货地点(影响风险转移的时点,参见第603条)及交货方式(直接交付、运输交付、提取交付等);

(七)包装方式:标的物的包装规格,影响运输安全和货物损坏责任认定;

(八)检验标准和方法: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依据和程序(第620条-第622条详细规定);

(九)结算方式:现金、转账、票据等支付方式的约定;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涉外合同或双语合同中文字的选择及解释优先顺序。

三、条款不完整的处理

本条仅为提示性规定,条款有缺失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依第510条,当事人可协商补充;依第511条,若无法通过协商补充,则适用对应的法定补充规则(如质量不明适用国家标准,价款不明适用市场价格等)。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李某某诉某信托公司、某地产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购房人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购房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间如果早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且《意向书》约定了房屋的具体房号、面积,购房款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房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入住案涉房屋的,属于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购房人依据《意向书》的约定,已经将案涉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虽未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房人存在过错的,购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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