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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01条 交付时间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法条术语】

交付时间

【关键词】

交付时间、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义务、标的物交付、迟延交付、履行期限、买卖合同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动产交付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的核心:约定交付时间的法律效力

本条确立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有偿合同,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之一即为依约交付标的物,时间维度是这一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意味着合同对交付时间有明确约定时,出卖人必须遵守该约定,不得无故拖延。

二、约定"交付期限"与"交付时间点"的区别

本条第二句规定了"约定交付期限"的情形。交付时间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确定的时间点,如"2025年3月1日交付";二是一个期间范围,如"2025年第一季度内交付"。对于后者,出卖人享有在该期限内自主选择具体交付时间的权利,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在某一特定时间点交付为由认定违约。这体现了对出卖人合理安排履行计划的保护。

三、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若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或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完成交付,构成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赔偿损失(因迟延造成的买受人损失)、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情节严重时,买受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以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四、本条与第六百零二条的衔接

本条规范的是"有约定"的情形,第六百零二条则规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二者共同构成买卖合同交付时间规则的完整体系。在"约定不明确"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协议补充)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依交易习惯或合理期限履行)进行补充。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余某某诉某某实业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0
案例关键词:民事、商品房预售合同、带装修、未完成装修工程、买受人收楼、违约金截止日
裁判要旨:关于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的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明确、详尽约定的,应当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装修工程的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的,买受人享有拒绝收楼的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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