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关键词】
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交付转移风险、买卖合同风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意定风险分配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货物损失纠纷
【深度理解】
一、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后至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毁损或灭失,此时究竟由出卖人还是买受人承担该损失,即"风险负担"问题。本条确立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以"交付"为分界点。
二、"交付转移风险"原则(delivery rule)
本条采用"交付转移风险"(而非"所有权转移风险")的立法模式,这是民法典在买卖合同领域的重要制度选择。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准;但部分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亦以登记为准。若以"所有权转移"作为风险转移标准,则对特殊动产的买卖会产生较大不便。本条以"交付"统一标准,简化了风险判断。
三、"交付"的含义
这里的"交付"包括:(1)现实交付,即直接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2)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买受人已先行占有)、占有改定(出卖人仍占有但变更为代买受人持有)和指示交付(通知第三人向买受人交付)。只要发生上述任何一种交付,风险即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四、例外规定
本条设有两项例外:"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前者如第六百零五条(买受人过错致迟延交付时风险提前转移)、第六百零六条(在途货物风险)、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托运情形)等;后者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在交付前或交付后的特定节点转移风险,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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