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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05条 买受人过错导致风险提前转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术语】

买受人过错导致风险提前转移

【关键词】

买受人过错、迟延受领、风险提前转移、违约风险自担、拒绝收货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货物损失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防止买受人以拒绝受领转嫁风险

本条确立的是因"买受人"过错导致标的物未能按时交付时的风险分配规则: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时起由其自行承担,而非等到实际交付之后。这是第六百零四条"交付转移风险"原则的重要例外,其规范目的在于防止买受人通过故意拒绝受领或拖延受领,将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标的物风险推给出卖人。

二、适用的前提条件

本条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合同有约定的交付期限(或交付期限可依法确定);
2. 出卖人已准备好交付,或已履行交付义务所需的前置动作;
3. 标的物未能按时交付是"因买受人的原因"——如买受人拒绝受领、未提供收货条件、未按约提供运输工具、未支付提货款等。

三、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的认定

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时起"转移。具体时间点通常为:合同约定的收货日期届满而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来取货,或买受人明确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到达出卖人之时。此后若标的物因意外事故毁损或灭失,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本条与出卖人义务的关系

本条的适用不免除出卖人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在买受人迟延受领期间,仍应对标的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损失系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出卖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完全以"风险已转移"为由免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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