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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06条 在途货物的风险负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条术语】

在途货物的风险负担

【关键词】

在途货物、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承运人运输、二次买卖、已装运货物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货物运输保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特殊情形:在途货物

"在途货物"是指出卖人已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此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或转让在途货物的权利)。这有别于一般买卖合同中货物尚在出卖人手中的情形。在国际贸易、大宗商品交易(如石油、矿石、粮食等)中,在途货物买卖极为常见。

二、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本条确立的特殊规则是: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而非等到货物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时。理由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已无实际控制能力,对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难以防控;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道货物处于在途状态并接受该风险,具有合理的可期待性。

三、本条与第六百零四条的关系

第六百零四条确立"交付转移风险"的一般规则,本条是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则。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货物实际上已在"交付"给承运人之后,只不过尚未到达买受人,故本条让风险提前到合同成立时转移,符合实质公平。

四、但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

本条明确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风险分配。如约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后风险转移",则以合同约定为准。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五、隐瞒毁损情况的特殊处理

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该风险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对本条的重要补充,防止出卖人恶意转移风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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