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条术语】
买受人违约拒绝受领的风险负担
【关键词】
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风险自违约时起转移、买受人迟延受领、营业地交付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货物损失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
本条规范的是: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置于约定交付地点或法定交付地点(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但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前来收取的情形。此时,买受人的不作为构成"迟延受领",实为违约,风险因此提前转移至买受人。
二、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节点
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时起"转移。实践中,需确定:(1)合同约定的收货时间已届满;(2)出卖人已按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并处于可供收取的状态;(3)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收取。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风险即发生转移。
三、本条与第六百零五条的区别
第六百零五条针对的是"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限交付",侧重于出卖人已准备好交付但因买受人阻碍未能完成的情形;本条针对的是"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已完成其交付义务的准备动作,买受人拒绝或怠于收取"的情形。区别在于出卖人是否已完成了自己一方的交付准备。
四、出卖人的保管义务
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后,出卖人仍有义务对标的物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故意毁损,并可要求买受人承担合理的保管费用。保管期间,出卖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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