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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11条 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并存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条术语】

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并存

【关键词】

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独立性、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与责任分离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厘清风险与责任的关系

本条确立了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与"违约责任规则"相互独立的原则。风险转移,是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益由买受人承受;违约责任,是指出卖人因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而对买受人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本条明确:即使标的物风险已转移至买受人,只要出卖人的履行存在瑕疵,买受人仍可主张违约责任,二者并不相互排斥。

二、典型适用场景

本条最常见的情形是:出卖人在交付时已将标的物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如通过交付承运人),但随后发现标的物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缺陷、数量短少、权利瑕疵等问题。在此情形下,买受人虽然按风险负担规则承担了毁损灭失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被免责"。买受人仍可依照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等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与第六百一十条的区别

第六百一十条处理的是"质量不符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风险重新归于出卖人的情形;而本条处理的是在风险已经转移到买受人之后,出卖人的瑕疵履行责任仍然存在的情形。两条共同构建了买卖合同中风险与责任相互独立的完整体系。

四、法理基础

本条体现了"风险负担"与"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不同法律机制的区分。风险负担调整的是偶然事件造成损失的归属问题,而违约责任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可归责行为。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逻辑,不应相互混淆或替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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