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612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关键词】

权利瑕疵担保、第三人权利、清洁权利、所有权完整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有"清洁"的权利状态,即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权等)。这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均自动适用。

二、立法目的:保护买受人的权利完整性

买受人购买标的物,其最终目的是获得对该物的完整支配权利。若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则买受人的所有权将受到妨碍(如被承租人占用、被抵押权人追索等),其合同目的将受到损害。本条通过赋予买受人法律保护,督促出卖人在交付前清除或披露标的物上的第三人权利。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但书指向特殊情形,例如:拍卖程序中"现状出售"的惯例,以及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享有权利"时,出卖人免责的情形。此外,特定交易(如解封前的司法拍卖)中,法律另有关于权利瑕疵的特殊处理规则。

四、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出卖人消除第三人权利(如涂销抵押登记)、减少价款、赔偿损失,情形严重时(第三人权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还可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贾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中止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完整、清洁权利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是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和买卖合同法律性质的内在要求。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实质性妨碍,属于出卖人未履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