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法条术语】
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
【关键词】
中止支付价款、确切证据、第三人权利、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价款支付中止权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保护买受人免遭二次风险
本条赋予买受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时,中止支付相应价款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防止买受人在支付全额价款后,再因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遭受损失,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的"不安抗辩权"在买卖合同权利瑕疵场合的具体表现。
二、"确切证据"的要求
买受人行使中止支付权,须以"有确切证据"为前提,而非仅凭主观怀疑或道听途说。所谓"确切证据",一般指能够客观证明第三人权利存在的书面凭证,如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租赁合同、法院保全裁定、第三人的书面主张等。若买受人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则不得中止支付,否则构成违约。
三、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可恢复付款义务
出卖人在得知买受人中止支付后,可以通过提供"适当担保"的方式,消除买受人的顾虑,从而恢复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适当担保"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其担保能力应足以覆盖第三人权利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相应的价款"的范围
买受人仅可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而非全部价款。中止支付的数额,应与第三人权利可能导致的损失或价值减损相匹配,不得因第三人享有部分权利而拒绝支付全部价款。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贾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中止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完整、清洁权利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是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和买卖合同法律性质的内在要求。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实质性妨碍,属于出卖人未履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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