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法条术语】
出卖人质量义务
【关键词】
质量义务、约定质量标准、质量说明、质量承诺、符合说明的质量、瑕疵担保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
【深度理解】
一、质量义务的双重来源
本条确立了出卖人质量义务的两个来源:(1)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出卖人必须按约交付;(2)出卖人提供的质量说明——即使合同无明确约定,若出卖人通过宣传材料、产品说明书、样品展示等方式对质量作出说明,交付的标的物也应当符合该说明。
二、"质量说明"的法律效力
本条第二句赋予出卖人的"质量说明"以合同义务的效力,这是对传统广告/说明与合同条款区分的重大突破。无论该质量说明是否被写入合同正文,只要出卖人以书面、口头或展示等方式对质量作出说明,均对出卖人产生约束。这与合同法中"要约"的概念相近——质量说明一旦被买受人接受即成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
三、与第六百一十六条的衔接
当合同双方对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第六百一十六条的指引,依次适用第五百一十条(协商补充)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法定补充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则按照通常标准或特定目的标准)。本条是有约定时的首选规则。
四、出卖人违反质量义务的后果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或说明的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依第六百一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修理、更换、减少价款、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达到合同目的落空时,还可依第六百一十条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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