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条术语】
质量要求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关键词】
质量要求约定不明、合同漏洞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
本条是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在质量义务方面的具体适用。适用本条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二,依照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协商补充、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质量标准。只有在穷尽上述方法后仍无法确定,才适用本条指向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内容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上述标准形成了一个递进适用的质量认定体系。
三、"通常标准"与"特定标准"的解释
"通常标准"是指同类标的物在市场上通行的品质标准,即中等质量;"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是指当买受人有特殊使用目的,且该目的在订立合同时已为出卖人所知,则应以能够实现该特定目的的质量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四、本条的意义
本条通过指引适用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构建了"约定质量→协商补充→法定补充"三级递进的质量确定机制,有效解决了买卖实践中因质量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避免因质量标准空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诉讼无法裁判的困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条文)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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