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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17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时的违约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术语】

标的物质量不符时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

质量不符违约责任、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损害赔偿、违约救济、瑕疵履行责任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意义:指引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本条是买卖合同质量义务与一般违约责任规则之间的"桥梁条款",将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质量义务)与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衔接起来,明确了质量不符时的救济路径。

二、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主要内容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方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逾期赔偿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买受人的可选救济

买受人在标的物质量不符时,可依次或选择请求:修理(要求出卖人将瑕疵标的物修复至合格状态)、更换(以合格品替换瑕疵品)、减少价款(按质量差异折价)、赔偿损失(赔偿因质量不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若质量不符达到根本违约程度,还可依第六百一十条解除合同。

四、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本条规定的是合同责任(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若标的物缺陷造成对第三人或买受人人身、财产的侵权损害,还可能涉及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此时适用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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