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法条术语】
故意不告知瑕疵时不得主张免责
【关键词】
瑕疵免责条款、故意不告知、重大过失不告知、诚实信用、免责条款无效、先合同告知义务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遏制出卖人恶意隐瞒
在买卖实践中,出卖人有时会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存在瑕疵不承担责任"或"货物一经出售概不负责"等免责条款。本条对此作出限制:若出卖人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向买受人告知标的物瑕疵的,其不得以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本条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自由的约束。
二、"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认定
"故意"是指出卖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刻意隐瞒;"重大过失"是指出卖人本应发现瑕疵但因极不合理的疏忽而未能发现并告知,主观上虽非故意,但已背离诚信标准。一般性疏忽(轻过失)不适用本条,不影响免责条款的效力。
三、与第四百九十七条的关系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在一方故意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免责的条款无效。本条是专门针对买卖合同瑕疵责任的特别规定,无论是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只要出卖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的情形,均不得主张减轻或免责。
四、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以及所有形式的减免责约定。买受人须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出卖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的情形,方可推翻出卖人的免责主张。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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