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法条术语】
买受人检验义务
【关键词】
检验期限、买受人检验义务、及时检验、标的物验收、检验期间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买受人检验义务的含义
本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以判断其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检验义务是买受人的附随义务,也是其行使异议权的前提——若买受人怠于检验,则会依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二、"约定检验期限"优先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检验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内,买受人应完成对标的物的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此时,约定的检验期限即为异议提出的时间界限。
三、"及时检验"的理解
对于未约定检验期限的,本条要求买受人"及时检验"。"及时"是不确定概念,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合理期限"(不超过二年)的最长上限。司法解释明确,具体认定"合理期限"时,应综合考量交易性质、标的物种类、瑕疵性质、检验方法难易等因素。
四、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
检验的对象包括:标的物的数量(是否与约定相符)、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缺陷)、内在质量(功能性、安全性等,可能需要专业检测)。对于不同类型的瑕疵,检验义务的标准和时限也有所不同(第六百二十二条对检验期限过短的进行了特别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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