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条术语】
签收单证的检验推定效力
【关键词】
送货单签收、检验推定、可反驳的推定、数量核查、外观瑕疵检验、反证推翻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证明责任的分配
本条确立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规则:若买受人签收了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的送货单、确认单等,则推定其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这实际上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买受人一旦签收单证,须由其自行举证推翻该推定,否则视为已检验。
二、推定效力的范围限于"数量"和"外观瑕疵"
本条的推定效力仅限于两个方面:(1)数量——签收载明数量的单证,推定数量已经核对;(2)外观瑕疵——签收单证,推定已对外观进行了初步检验。对于隐蔽瑕疵(如功能性缺陷、内部质量问题),本条推定效力不及,买受人仍可依第六百二十一条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三、"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推定为可反驳推定,而非不可反驳的绝对推定。买受人可通过以下证据推翻:签收时特别注明"货物待检"、签收人员并非检验人员、签收时客观上无法检验(如集装箱封闭交货)、签收后立即提出异议等证据均可推翻该推定。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签收人员应在签收时仔细核对单证与实物,如发现数量不符或外观瑕疵,应当场注明或拒绝签收。对于隐蔽质量问题,应在发现后及时(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免日后举证困难。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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