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法条术语】
买受人价款支付义务
【关键词】
价款支付义务、约定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漏洞填补、价款约定不明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买受人的核心义务: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也是买卖合同中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相对应的对价义务。本条要求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履行付款义务,两者共同构成价款支付义务的完整内容。
二、价款数额约定不明的补充规则
若价款数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则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的补充规则
若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则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债务人应当在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前支付,即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再支付价款(现货现付原则)。此外,支付地点参照第六百二十七条处理。
四、违反支付义务的后果
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属于违约行为。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并依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情形严重时出卖人还可依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约定,是指买受人应当完成付款的最后期限,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前支付的,不构成提前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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