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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27条 价款支付地点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法条术语】

价款支付地点

【关键词】

价款支付地点、出卖人营业地、同时交付原则、提取标的物单证、管辖约定基础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价款支付地点的确定规则

本条规定了价款支付地点的三级规则:(1)优先适用合同约定;(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依第五百一十条协商补充仍不能确定的,原则上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3)若合同约定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付款条件的,则在交付地支付(体现同时履行原则)。

二、出卖人营业地作为默认支付地

法律以出卖人营业地为默认付款地点,其逻辑是:出卖人在哪里经营,买受人就在哪里支付,便于出卖人收款和记账管理。对于无固定营业地的自然人出卖人,则以其住所地为准。

三、以交付为条件的同时履行原则

本条但书体现了买卖合同中"货款两清"的同时履行原则:若双方约定付款须在收货后或凭提货单支付,则付款地为货物交付地或单证交付地,从而确保出卖人交货与买受人付款在同一地点同步进行。

四、对诉讼管辖的影响

付款义务的履行地点具有重要的诉讼程序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可以是货物交付地,也可以是付款地。本条确定的价款支付地点,可能成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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