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条术语】
价款支付时间
【关键词】
价款支付时间、约定付款期限、收货同时付款、同时履行、提取单证付款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价款支付时间的确定规则
本条确立了价款支付时间的两级规则:(1)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时间(如签订合同后若干天、交货后若干天等);(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依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
二、"同时支付"原则:体现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条第二句确立了买卖合同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基本交易原则。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支付价款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二者在法律上应同时履行。若出卖人尚未交货,买受人无需预先支付价款;若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出卖人可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货。
三、"收到标的物单证"的情形
对于大宗货物(如海运货物),出卖人通常先交付提货单、仓单等单证,由买受人凭单证提货。在此情形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单证时同时支付价款,而非等到实际提取货物之后。
四、约定付款时间的优先效力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具有最高优先效力,可以约定预付款、货到付款、验收合格后付款、账期付款等各种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约定,是指买受人应当完成付款的最后期限,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前支付的,不构成提前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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