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法条术语】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关键词】
多交标的物、买受人选择权、接收或拒绝、约定价格、及时通知义务、多余部分处理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明确多交时的双方权利义务
出卖人交付数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属于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中的超量交付情形。本条赋予买受人选择权:既可以接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拒绝接收。
二、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后果
若买受人选择接收多交的部分,则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价款,而非出卖人单方要求的其他价格。多交部分视为买卖合同在数量上的扩张,适用原合同的价格条款。
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义务
若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则应"及时通知"出卖人。之所以要求及时通知,是因为多余标的物在买受人处存放,若不通知则出卖人无从取回,可能造成标的物损耗或出卖人的不必要损失。在出卖人取回多余标的物之前,买受人对该部分标的物负有妥善保管的附随义务。
四、与司法解释的衔接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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