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标的物孳息归属
【关键词】
孳息归属、交付前孳息、交付后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交付为界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以交付为界
本条确立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为界,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这一规则体现了权利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谁享有标的物,谁就享有其产出的孳息。
二、孳息的种类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标的物依其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如牧场产的牛奶、果树结的果实)和法定孳息(标的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所得租金、存款所得利息)。本条对两类孳息均适用,不作区分。
三、"交付"的认定
本条所称"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对于不动产买卖,若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出卖人已将房屋实际交付买受人占用,则孳息应自实际占用之日起归买受人。
四、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另行约定孳息归属,合同约定具有优先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孳息归买受人,或者约定交付后一定期限内的孳息仍归出卖人。
五、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衔接
应注意本条与风险负担条款(第六百零四条以下)的区分:风险负担解决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归属问题,而本条解决的是孳息(增益)的归属问题,两者适用相同的"以交付为界"原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内在一致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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