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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631条 主物从物解除合同效力的相互影响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法条术语】

主物从物解除合同效力的相互影响

【关键词】

主物、从物、合同解除效力、主从物依附关系、单独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主物与从物的概念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具有主要功能价值的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功能的物(如电脑与鼠标、汽车与备用轮胎、手机与充电器等)。主从物在法律上虽是两个独立的物,但在使用功能上具有附属关系。

二、主物瑕疵解除时效力及于从物

若买受人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自然及于从物——主物都退了,从物的独立价值大减,理应一并退还。从物作为主物的辅助,主物合同关系的消灭自然带动从物合同关系的消灭。

三、从物瑕疵解除时效力不及于主物

若仅因从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只能就该从物解除,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不能因为充电器有问题就退整部手机。从物具有独立性,其瑕疵不应"拖累"主物,否则有损交易稳定性和出卖人的合理预期。

四、本条体现的法律价值取向

本条体现了"保护交易稳定性"的立法取向:对买受人,给予因主物瑕疵一并退还从物的充分保护;对出卖人,则防止买受人借助微小的从物瑕疵退还主物而损害出卖人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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