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法条术语】
主物从物解除合同效力的相互影响
【关键词】
主物、从物、合同解除效力、主从物依附关系、单独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主物与从物的概念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具有主要功能价值的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功能的物(如电脑与鼠标、汽车与备用轮胎、手机与充电器等)。主从物在法律上虽是两个独立的物,但在使用功能上具有附属关系。
二、主物瑕疵解除时效力及于从物
若买受人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自然及于从物——主物都退了,从物的独立价值大减,理应一并退还。从物作为主物的辅助,主物合同关系的消灭自然带动从物合同关系的消灭。
三、从物瑕疵解除时效力不及于主物
若仅因从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只能就该从物解除,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不能因为充电器有问题就退整部手机。从物具有独立性,其瑕疵不应"拖累"主物,否则有损交易稳定性和出卖人的合理预期。
四、本条体现的法律价值取向
本条体现了"保护交易稳定性"的立法取向:对买受人,给予因主物瑕疵一并退还从物的充分保护;对出卖人,则防止买受人借助微小的从物瑕疵退还主物而损害出卖人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