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法条术语】
数物中一物不符约定的解除权
【关键词】
数物买卖、部分解除权、价值显受损害、整体解除权、可分性标准
【涉及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情形:多物买卖中的部分瑕疵
本条适用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多个物品(如一套家具、一批货物中的多种型号商品)的情形。当其中某一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的解除权如何行使,本条提供了区分处理规则。
二、原则:就该瑕疵物单独解除
原则上,买受人仅可就不符合约定的那一物(瑕疵物)主张解除,而不能因一物瑕疵而退还全部货物。这体现了"鼓励交易、维护合同效力"的立法原则——能够部分解除的,就不允许整体解除。
三、例外:整体解除权——"价值显受损害"
若将瑕疵物与其他物分离后,会导致"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则买受人有权就全部数物解除合同。例如:买卖一套五件套餐具,其中一件有瑕疵,单独退该件后整套餐具的价值大幅贬损,此时允许整体退货。"价值显受损害"是弹性概念,需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判断。
四、本条与第六百三十一条的体系关联
本条与第六百三十一条(主从物)构成一组关于"复合标的物"的解除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处理主从物关系,本条处理数物关系,共同体现了"可分则部分解除、不可分则整体解除"的基本思路。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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